中新網北京2月26日電 (記者 歐陽開宇 郭金超)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值得註意的是,草案明確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針對上述重要修改,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新聞發言人黃毅接受媒體集體採訪時指出,安全生產法對於安全監管的職責明確到縣級以上政府,但在實踐中,不少中小企業都在鄉鎮一級,此次修改目的是把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進一步拓展到鄉鎮一級政府,強化監管。
  與此同時,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副巡視員翟煒認為,草案增加這一規定的出發點是好的。翟煒還指出,調研過程中也發現,不少鄉鎮人民政府的人員少、執法能力有限,賦予其對轄區企業的安全監督檢查權,又沒有在經費、人員上給予相應的保障,監督檢查權落實存在困難。建議常委會審議時,對這一規定進一步完善。
  較之現行的安全生產法,草案由原來的97條增加到112條,新增和修改條款67條,其中新增15條、修改52條。其中,對於完善監管措施,增強監管執行力成為修改的主要內容之一。
  此次修改適當擴大了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對象範圍,增加規定可以查封、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以及可以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
  草案還針對實踐中有些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但拒不執行監管部門依法作出的停產停業等決定而導致事故發生的情況,為確保消除事故隱患,預防事故發生,在嚴格適用條件和程序的前提下,賦予監管部門相應的強制執行權,規定監管部門可以採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國務院法制辦工交司副司長張要波說,由於採取停電等措施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直接影響,其適用的前提條件和程序有很多限制,不可隨意使用。張要波列舉了幾種情況,包括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企業拒不執行停產停業決定、有發生事故的現實危險等。(完)  (原標題:安全生產法首修 明確鄉鎮政府加強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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