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東
   曹汝霖(1887票貼-1966)
  一般認為,曹汝霖是中國曆史上最早的執業律師。儘管“好像”是,但不准確。1877年,清末傑出的法律改革家伍廷芳從英國四大律師景觀設計會館之一的林肯法學院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和大律師資格,併在香港執業,這一年,曹汝霖才在上海出生。基於此,更準確的表述應該為:曹汝霖是民國國內執業律師第一人。
  不過,曹汝製冰機二手買賣霖的律師之路與伍廷芳也不無關係。
  1912年,伍廷芳出任南京臨時政府司法總長,在現代司法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就積極主張仿效西方法律體系,建立現代律師制度,併在山陰縣令姚榮澤一案(雖然是政治案件)中首次提出,律師可以出庭辯護。儘管此舉或多或少受其早年律師生涯影響,但客觀上促進了民國初年律師職業的興起。同年,民國政府頒佈《律師暫行規定》,民國律師制度自此創立。已辭去公職、暫時賦閑在家的曹汝霖申請註冊,成為民國第一批執業律師,執業證書編號為“民國第HI-Q褐藻糖膠壹號”,律師事務所就開辦在他自己家中。
  此時,距其被慈禧太后在頤和園召見,詢問立憲之事(立憲引不起慈禧興趣),已過去七年;更重要的是伴隨帝國的崩潰,中國並未迎來革命者所希望的共和,革命果實被竊取,現代法治看不到前景,律師行業更不為人看好。早已聲名鵲信用卡代償起的曹汝霖,此時選擇做律師,很難被人理解,儘管這看似一“朝陽職業”。
  據《曹汝霖一生之回憶》一書記述,袁世凱曾問曹汝霖,你“何必做律師,律師不是等於以前的訟師嗎”?我相信這是事實,袁世凱會有這樣的疑問,絕非杜撰。一百多年前,當西方現代法律體系與傳統中華法系發生激烈碰撞之時,很多法律制度舶來品不為人所理解;而為了理解,往往將外來法律術語與傳統法律詞彙,熟悉的與不熟悉的進行比較,似是而非地畫上等號。這其實是人類的正常思維方式,只是缺乏推敲,稍有不慎,就會引起誤讀甚至曲解——這也就是我為什麼不贊同把現代檢察制度與中國古代御史制度進行類比的原因——於是,把相對陌生的律師等同於植根於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訟師。犯此錯誤者何止袁項城一人?!只不過,一國之總統尚且如此理解和誤讀,律師職業在當時的前景不說是黯淡,至少堪憂。
  而且,也正是這一認識上的普遍等同與根深蒂固,直接影響著律師職業的未來發展,直至現在。
  因為,在中國古代法律語境下,訟師是一個不受人尊重,甚至被歧視的行業。留給我們的印象往往是貪婪狡黠、搬弄是非、巧舌如簧、漁人之利,不為正統“君子”文化所接納。正如法律文化學者梁治平所言,對古代訟師,“絕少有利材料”。春秋末期鄭國著名政治家鄧析,被公認為是古代訟師的鼻祖,史書記載其“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後被子產所殺,理由是其“以非為是,以是為非,是非無度”,這些記載明顯帶有貶義;荀子更加直白,稱其“好治怪說,玩綺辭”(《荀子·非十二子》)。如果“師”還有一點點社會地位和尊嚴的話,到了“棍”,就是徹底的歧視,併進一步被社會邊緣化。新中國成立之初,北京市人民法院在1949年審判工作總結和該院組織機構及工作概況報告中提到,要“使人民直接與法院發生聯繫,不再受訟棍惡徒的敲詐剝削”。可見,至晚清乃民國的影響,訟師這一行業已完全站到人民的對立面,成為訟棍,並與惡徒相併列。
  毫無疑問,以上描述,在當時是常識,《清稗類鈔》、《官場現形記》等作品中的訟棍形象也幾乎無一例外。曹汝霖對此當然也並不陌生,只是,他試圖根據自己理解,將律師與訟師劃清界限:“律師與訟師,絕對不同,律師根據法律,保障人權,訟師則歪曲事實,於中取利。”
  曹汝霖早年留學日本,入東京法學院攻讀法科。該校前身為日本明治維新時期創辦的私立英吉利法律學校,一所以研習英國普通法為主的法律教育機構,後合併為日本中央大學,其法科教育一直延續至今,被稱為日本“法科的中央”。曹汝霖在此系統接受法科教育,熟悉西方近代法律制度,包括律師制度,對律師在司法訴訟程序中的作用自然比其他人理解得更為深刻。
  執業之始,曹汝霖曾代理一起太監離婚案。案情不複雜,但案件本身及案件判決結果在京城影響甚大,使律師形象在一定程度上被人熟知,曹汝霖也在民國律師史上留下身影。清末一皇宮太監娶一暗娼王月貞為妻,並支付300元贖身銀,清廷滅亡後,王月貞帶走家裡部分財物出走,並提出與太監解除婚姻關係。曹汝霖代理原告王月貞,向京師審判廳提起訴訟,認為太監和王月貞婚姻關係因建立在買賣基礎之上,為非法婚姻,應當解除;並鑒於太監支付贖身銀屬於自願,王月貞可以不予返還。審判廳最終採納了這一代理意見。用現代人眼光審視,曹汝霖代理意見無疑順應時代潮流和法律精神,強調婚姻自由和對女性的保護,甚至體現現代民法意義上的贈與制度。問題是,該案發生在一個多世紀前,買賣婚姻較為常見,而且,伴隨清廷的滅亡,太監地位一落千丈,從強勢變為弱勢,“妻子”又捲財而去,如此判決是否符合當時社會主流倫理價值,值得懷疑。但無論如何,該案對於開民國初年法律之先河大有裨益,不僅是適用法律,更是普及和宣傳現代法治精神。
  曹汝霖在民國初年律師界的地位和影響還可再舉一例。中國古代將文字刻在竹片上,刀即是筆,於是稱案牘為刀筆(故有“刀筆吏”之說),並逐漸演變成與訟狀有關的事。民國初年有一本暢銷書,名為《刀筆精華》,顧名思義,是一本關於律師代理詞的彙編,共33篇,其中《姦非致死之辯訴狀》、《煙案俱發之上訴狀》兩篇為曹汝霖所撰寫,排在該書之首,可見其在當時律師界的影響力非同一般。
  北京市東城區趙家樓飯店前,不時有過往行人駐足,倒不是飯店本身有多麼特別,而是牆上鑲嵌著一塊牌子:“五四運動火燒趙家樓遺址。”這是我們所熟悉的火燒趙家樓故事的發生地。樓的主人,也是該事件的主角曹汝霖,因代表北洋政府與日本簽訂喪權辱國的“二十一條”,被深深打上“賣國賊”的烙印。也由此引起一場人為的大火,不僅燒毀了趙家樓,而且,歷史的煙塵也多多少少遮蔽了這一民國第一律師曾經的貢獻,著實令法律人嘆息。更耐人尋味的是,當年帶頭縱火燒毀趙家樓的學生領袖梅思平,後來卻成為日本人的漢姦;而千夫所指的“賣國賊”曹汝霖反倒拒絕為日偽政權服務,發誓要以“晚節輓回前譽之失”。  (原標題:擁有“民國第壹號”律師證的人)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w48lwhyq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